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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我校2016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5/09/15

关于做好我校2016届毕业生求职

创业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毕业年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现就我校2016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我校2016届毕业生,但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

2、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3、包含三类人群: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本人为残疾人;

(3)申请并获得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发放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500元/人。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三、申报流程

各学院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2016届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个人申请阶段

符合条件的2016届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以下简称低保证明)、残疾证原件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015年10月9日上午交至学生办。

2、学院审核及提交材料阶段

具体材料包括:

(1)“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高校留存一份,报人社部门审核一份);

(2)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或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学校公示阶段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

4、学校上报及资金拨付阶段

公示后无异议的,学校汇总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教育厅进行审核。由江苏省财政厅将求职补贴统一拨付至学校账户,再由学校账户拨付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注意事项

低保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信息,由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并提供原件(可参照附件3)。2016届毕业生的低保证明在2015年9月1日(含)后开具的有效。

附件1: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

附件2: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附件3:低保证明范本

外语院学生办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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